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 * *

200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主要制成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内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主要成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及其他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高压锅、燃气热水器等应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成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吸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涉及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成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确保安全休息的成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成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等影响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成品;

㈥执法。行政法规要求剩余的成品按本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实施的制造业-工业制成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国务院制造业-工业制成品许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有关产品道德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成品的质量和安全可以由消费者自己判断。如果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或者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就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或者能够有效保证成品质量安全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成品生产许可机关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该方案进行评估、调整和逐步减少,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使用参与计划成品进行经济、商业和经营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节目成品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参与计划的成品。未经生产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经济活动中销售或使用参与计划的成品。

第六条。国务院成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成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县级成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实行成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成品的程序、检索、审查申请、证书标志和监督进行了统一。

第七条成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成品生产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验机构谈判和检验人员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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