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的发展,围绕着查因婚姻涉及拆迁款的家庭纠纷有增多的趋势,也有不少人前来咨询离婚后拆迁款的分割题。在这里,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简单了解一下。
拆迁属于夫妻共同的财富吗?
益农镇某村一对年轻夫妇大壮和小丽因爱结婚。婚后,小丽的户口仍在娘家,但没有将户口迁到大庄的村公司。大壮和小李婚后居住的于恒,是大壮父母在大壮结婚前修建的。
婚后几年,大庄地址的村子需要拆迁,拿到了补偿款。之后,小丽因感情对立,到法院申请与大庄离婚,乞求分割当时的赔偿金。
那么,题来了,拆迁款能属于夫妻俩共同的财富吗?应该怎么分?
个案分析
通常,拆迁款分为三部分——一部分。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村公司成员的特定身份取得,非村公司员工不得取得宅基地。
由于小丽的户口没有迁入村里,所以拿不到相关补偿款。所以这个部门的赔偿属于大庄的私有财产,起初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富。小丽不能主张分裂。
二是通过地上附着物获得的补偿,即地上于恒等。
因为大庄和小丽居住的于恒是大庄父母在大庄婚前出资的,所以这部分赔偿金应该属于大庄父母,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搬迁获得的励,比如安置费用、提前搬迁励等等。
因为这种部门-分支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因此,它不属于私人财富,而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富。小丽也可以主张这个部门的划分——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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