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出处:地点和房子那些事公布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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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哥是山西某村的村民。2017年6月,某区政府局作出《关于收回某街道某社区公司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称因城中村改造,决定收回张帅格家等50余户村民的宅基地。那么题来了,县级政治局有权这么做吗?

案可以否定。《场地治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场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三)其余地方为70公顷以上的一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管理局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就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绝不会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管理局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办理征地审批。超出征地审批权限的,按照本条*中的划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啊”所以说,只有省政-局或者国务院才有权持有征地款,县政-局明确是不是有权持有征地款。但是,征地明显改变了这个地方的气质。换句话说,在不改变地方气质的情况下,县级政治局有没有权力收回小李家的宅基地?

案也可以否定。《场地治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罗旭公司经济组织经报原批准用地的农民政府——局批准,可以收回场地使用权: (一)乡(镇)村群众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场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的;(3)因迁移注销等原因导致房屋使用终止的。

根据前款第(一)项收回农民公司全部场地的,应当给予场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因此,只有市场公司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政治局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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