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案_法邦网法律百科

(4)受害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置决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处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后续处置决定作出后30日内直接向农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处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受害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后15日内向害羞农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破坏其平衡。

受理后续处置申请后,该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您决定接受申请,您应该在10天内将申请原件发送给对方。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原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辩文件和有关证明——据拉;逾期未提交辩文件的,不影响说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协商不成的,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乡(镇)公所或场所管理处等受理机关申请理由。申请处置时,应当书面说明:申请人、对方受害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处置申请。请详细给出自首的理由,并附上有争议的情节,表明你的愿望;相关证据——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或所在地。

宅基地纠纷案

原告刘祖籍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989年,刘与张签订了一份商业协议。刘将刘家祖宅以25000元卖给张某,张某成了城镇居民。2001年,张将从刘处购买的转卖给张某某。2004年,刘以张某某为城镇居民,不能依法在市场上购买村民所有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废弃经营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购买的房产确为其祖屋,并有河北省农民管理局出具的所有房产证为证。刘某卖给张某后,张某又转卖给张某某。之后,于恒的屋顶因意外损失而被摧毁。之后,张某某出资进行了改扩建,但未取得应对方案的许可,也未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该场所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为由,确认刘与张某的经营协议作废。然而,因为花了很长时间,而且于恒的原件已经丢失,所以没有必要归还。因此,原审驳回了刘诉请张某某返还的诉讼请求。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张某某购买的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地方参与拆迁,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补偿款,委托。此时刘某死亡在先,刘某夫妇邓某及其子女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在法院审理确认丢弃效果前已经生效。张某某不是于恒的权利持有人,无权处分。他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废弃效力。

审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确认被拆迁人与张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废。

老师点评:本案争议的中心题有三个:一、刘与张张某某签订的经营协议是否有用?第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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