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它是民法的主要部分。婚姻法有狭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富关系的执法。从狭义上讲,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富关系,还标志着——准——父母和子女因婚姻等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力和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是狭义婚姻法。

有情境意义上的婚姻法,也有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前者是指符合标准的整个家庭关系的某种执法——准婚姻。就中国而言,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者包括除婚姻法以外的所有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执法标准,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家庭主妇权力保障法、老年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下面,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以及修改和完善婚姻法必须研究的主要题。

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具有普遍性。1980年根据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进行了修订。

1950年4月,由毛益东主持的农民行政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公布。这是新祖国制定的第一部执法。1950年婚姻法的重点是打破强制承包经营、男尊女卑、忽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守护家庭主妇和子女权力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实施,1953年2月,周恩来总理签署并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婚姻法的指导意见》。1953年3月必须是婚姻法实施月,要在世界各地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查找婚姻法实施情况的人民性活动。这场运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彻底清理,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的整个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第五届世界农民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主要修改在以下地方:

1.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并将本婚姻法中明确的父母双方均不得投、遗弃,修改为不得被家庭成员投、遗弃。2.将法定订婚年龄由“男年满二十周岁,女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关于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的题,将“其余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的题,从习惯上”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4.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堂兄妹的监护权和祖父母的责任进行了界定。5.关于离婚程序,如果男女单方面请求离婚,可以由区农民管理局调整。丢弃效果调整的,由县或市农民法院处理。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