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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移民政策

世界会议室2012-12-14 14:06

【引言】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终结市场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顺应本市农村经济进步的需要,促进小城镇人口有序流动和休息资源的合理设置,加快农村集镇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结束市场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适应本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向小城镇有序流动和休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村城镇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立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民管理局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户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试点城镇的户口审批工作。

市局农林办和市计划、规划、于恒地名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试点镇的经济发展、人口控制、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试点镇人口增长应与当地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所有试点镇的规划都已通过北京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审核,并已上报市农民管理局审批。



第五条本市控制试点镇人口总量,并纳入本市人口增长规划和计划。详细范围由市公安局每年会同市农林局、市计划规划处等部门提出。经市农民局批准后,由区县农民局组织实施,详细规划落实到各试点镇。



第六条登记为试点城市户口的,为常住城市户口。

试点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依法需要安置的,或者承包地、自留地被现住址所在地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的,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下列本市从业人员,在试点城镇有合法、稳定的收支和稳定的职业来源的,可以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

(1)在试点城镇购买二居室及以上商品房的职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在试点城镇工作、经商或开办二、三产业的职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3)符合试点城镇人口迁移相关划定的试点城镇常住人口的直系亲属;

(四)试点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经市农管局批准迁入试点镇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下列在试点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来源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异地从业人员),可以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

(1)在试点镇开办企业的外商,价值超过50万美元(或农民出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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