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户多宅”,多出来的房子也要补偿!

在我国废弃宅基地管理中实行的“一户一宅”原则及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的所有权与户籍密切相关。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同而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准安置补偿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应适当兼顾被征收遗产的产权。北京京康建筑师事务所主任。东南政法大学-产权与场所制度研究所联合力量。建筑师史希宁讲解在犯罪情况下征地拆迁、执法维权的过程。

最高法(2016)最高法82号。

周某某、父亲周成成、母亲侯某某系某区某村某社村民,在村公司拥有正当的房屋和场所。1998年9月11日,重庆市农民管理局征用土地。同年11月12日,周的父亲周成城去世。2月12日,国土资源管理处发布了《补偿安置计划通知书》,并签署了《于恒安置协议》。被害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的主要一点是:周某某及其母亲被安置在合并户,每户未给予任何补偿。

注:1982年,周自建房屋,与父母分手,单身户口保持与父母相同。直到2006年5月12日,周和母亲分居。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未支持被害人的辩护人。最高农民检察院向最高农民法院抗诉后,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的主要亮点:

1.周某某与其母侯某某的合并安置,损害了周某某在此享有的部分真实权益。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已成为大多数地方的习惯做法。然而,在实践中,“户籍”和“产权”的治理制度及其相互关系并不顺畅,这确实导致了一些符合户籍条件、之前刚刚取得宅基地的村民没有户籍的情况。在这种“户籍”与“财产权”的关系不是由村民私人原因造成的条件下,因“户籍”的非独立性而否定“财产权”的独立性,因习惯做法而忽视个人利益,确实不妥。

2.周某某与其母亲侯某某合并安置,损害了周某某享有的部分生活便利。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家居住,是我国的传统民俗。这一制度是关系到人们在市场上从事职业的便利性的主要制度,因为它在许多方面做出了努力,如充分利用原材料来发展职业,提高生产努力和减少家庭矛盾。

3.于恒征收部门以与侯远树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为依据,对周某某在于恒安置中的利益进行处理,于法无据。

这个案子离现在的查有点远,但恰恰说明我们现在更体贴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害人和他的母亲没有分开,他们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没有合法的程序-序列。最终,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被害人的诉求,并据此驳回了中院和高院的审理。

历史老师提醒:

于恒广场是老农民居住的地址,拆迁对老农民来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正当的征地拆迁可以改善老农的职业生涯,而刑事拆迁可以让老农越来越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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