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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扬州乡村公司旧址于恒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地址:扬州市执法局法制处(文昌西路8号)。

联系电话:0514-80986612;传真:0514-80989832;电子邮件:yzssfjlfc163.com。

召集时间:2020年7月21日至8月11日。

附:扬州乡村公司旧址于恒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执法局

2020年7月21日





扬州市乡村公司旧址于恒迁建管理暂行办法

(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做好公司场地招标和拟征用工作,涉及于恒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场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协会征地补偿和担保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公司房屋的征用和搜查,涉及于恒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

国家和省对某些重大事件征收地点的搬迁补偿安置已经划定的,应当划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搜查公司场所涉及的于恒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管理局职责)于恒公司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责任制。区政府-农业局是本辖区内公司场地于恒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补偿安置工作。区管委会负责主持于恒在区内公司场地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农民片区管理局、有效片区治理委员会、省级以上经开园区落实于恒搬迁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足额发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乡镇农民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将详细实施其管辖范围内公司场地内于恒搬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场于恒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的主管部门,并对补偿、安置和征地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农贸市场、公安、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司场地内于恒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二章实施过程-顺序

第五条(征收场所公告)因人民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公司全部场所的,区农管局应当在开展征收场所现状检查前发布征收场所公告。通知内容包括征集目的、征集范围、工作时间顺序等。通知预计超过五个工作日。

区政府-农业局应组织近期形势检查和社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不再追加灌装补偿)自征收地点公告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灌装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准的宅基地和剩余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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